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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华金证券起诉国都证券;操纵市场徐翔收公告送达二审判决;涌平私募新增名誉权纠纷 券业行家新闻(202514-112)
时间: 2025-04-0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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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海富通”)及其他被告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52,657.98万元。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投资本金损失526,579,8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因“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实质性违约,专项计划持有人之一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该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以及包括该专项计划管理人富诚海富通和该专项计划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评级机构等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801号),判决被告美吉特向原告赔偿本金损失526,579,800元及利息损失,财务顾问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富诚海富通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中介机构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7日,富诚海富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诉海通资管、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51,455.00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资管返还或赔偿原告的委托财产514,5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资管及其他相关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套资料等。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川信托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通资管、海通证券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7050号),判决驳回原告四川信托对管理人海通资管及其股东海通证券相关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23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3,原告:王亚峰(反诉被告)诉被告海通国际及其境外子公司海通国际产品与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产品”,反诉原告)、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金服”)、海通国际证券及其他被告,并以对子公司管理责任为由将海通证券列入被告,合同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32,935.81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返还王亚峰772201股NIOUS(蔚来汽车)普通股股票,及返还因其行为导致的王亚峰经济损失25,737,459.33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29,358,113.38元。(4)海通产品反诉请求:请求判令王亚峰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向海通产品支付贷款本金港币3,659,017.02港元及相关利息等。因票据融资交易相关合同纠纷,王亚峰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海通国际及其境外子公司海通产品、海通金服、海通国际证券等被告,并以海通证券对其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负有管理责任为由将海通证券亦列入被告;海通产品公司在该案中以王亚峰违反案涉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其支付未清偿之贷款、利息及海通产品的各项维权费用。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2157号),判决驳回王亚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亚峰向海通产品支付贷款本金3,659,017.02港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2024年1月10日,王亚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4,原告:张方杰诉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12,235.76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部分被告(未包含海通证券)连带赔偿张方杰投资收益损失122,357,560.61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并请求判令海通证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公司被告以案涉债务为限,补充赔偿张方杰损失。因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方杰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私募基金资金流向的下层私募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5,原告:富诚海富通诉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本金金额:12,000.00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债券本金损失120,000,000.00元,并连带赔偿原告债券利息损失。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涉及虚假陈述,富诚海富通代表资管产品持有人,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6,原告:深圳宝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侵权责任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14,661.03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6,610,274.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义务,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来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在南京审判网发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权利登记公告》),相关案件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权利登记公告》,2024年12月3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王澎涛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来源:重庆沁旭熊猫雷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案件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将于2025年2月13日开庭审理。

  被告一:黄承平,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二:杜海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三:重庆沁旭熊猫雷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总价69,999,999.30元认购被告三发行的不超过15,151,515股普通股股票(占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35.14%股份)。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各方针对企业经营目标和业绩补偿、回购、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补充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回购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未达标情况下应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三股份,同时约定被告三对本合同项下被告一、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0月31日,原告取得上述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因未完成2020年度—2022年度业绩承诺,被告一先后于2021年、2022年无偿向原告转让其所持被告三股份701,028股、1,849,016股作为补偿。2023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协议,明确原告有权将其获取的2021年、2022年业绩补偿股份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进行股份回购。后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三16,847,988股股票质押给原告,被告二将其持有的被告三6,719,000股股票质押给原告。根据被告三于2024年4月28日披露的审计报告,2023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根据补充协议》定,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支付股份回购款,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

  诉讼请求和理由1.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自投入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止的股份回购款,暂算至2024年10月18日股权回购款为104,578,481.74元;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以股权回购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按照按万分之五/日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暂计股份回购款104,578,481.741元为基数,暂算至2024年10月18日为2,353,015.8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三的16847988股股份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三的6719000股股份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系农业企业,生产经营受天气影响较大。由于2024年度受极端天气影响,公司从2024年8月开始持续遭受高温、台风等自然灾害,多个种植基地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基地产能将持续受影响,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基本账户已被冻结。本次诉讼,公司如承担相关责任,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困难,无力支付相关款项。本次诉讼,公司如承担相关责任,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更为不利后果。

  来源: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7015号】。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公司诉泓锦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价73,251,142.42元正在追偿中。

  来源: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来源: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5-004)

  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44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2)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3)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4-054)。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承担。

  公司主要上诉理由:(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4-061)。

  针对公司上诉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

  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西信信息近日主动查询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新立案信息,案号为:(2025)沪0115民初5840号。本案件拟于2025年2月20日9时40分在张江第一法庭(A1楼)开庭。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西信信息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824,063.36元;截至2024年9月20日的利息535.19元、逾期利息135,809元以及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2.800元;被告袁亚对被告西信信息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本诉讼案件,公告编号2024-054。因原告变更了起诉对象和诉讼请求,需重新对外披露该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来源: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2)

  2018年6月,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望时代)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A股股票就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与甘肃银行签署的《票据认购协议》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2019年6月,广厦控股归还其在甘肃银行相关债务,并于同月发行新的债券。2020年11月,广厦控股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全部归还于2019年6月发布的新债券。因此,上市公司认为已无需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但甘肃银行一直未配合公司办理股权的解质押手续。2022年10月,因广厦控股未及时还款,甘肃银行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公司为案件的被告。2023年10月,兰州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广厦控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甘肃银行借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约6.47亿元;如广厦控股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甘肃银行有权就东望时代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2024年7月公司获悉,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票被变价执行,证券账户内被划转金额约为1.82亿元。因各方对于该担保事项的法律认识存在分歧,公司就上述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5231号,主要裁定如下:驳回东望时代的再审申请。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业务平台查询及其他渠道获悉并核实,公司质押于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股票对应的2022年红利于2024年6月28日被司法划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为最终裁定结果。因该诉讼案件的执行,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股票及其对应的2022年红利已被处置,公司的相关资产可能面临继续被划扣、处置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因再审申请被驳回,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就持有的浙商银行股票及其红利被处置事项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

  来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搜于特)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简称: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诉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粤1971民初20867号、(2022)粤1971民初20792号、(2022)粤1971民初20800号。

  2025年1月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粤财资产)、原债权人南粤银行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搜于特、相关子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粤财资产向本院提交材料并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粤财资产与原债权人南粤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分户协议》,将南粤银行东莞分行在原案(2022)粤1971民初20792号、(2022)粤1971民初20800号、(2022)粤1971民初20867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9民终6029号、(2023)粤19民终6030号、(2023)粤19民终6031号民事裁定书]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粤财资产。申请人粤财资产与原债权人南粤银行东莞分行向被申请人搜于特、相关子公司、马鸿登报告知该债权转让等事宜。申请人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分户协议》、登报报纸等证据并向本院申请执行。以上证据巳核实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上述债权转让分户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现通知你方,本院准予申请人粤财资产变更为(2022)粤1971民初20792号、(2022)粤1971民初20800号、(2022)粤1971民初20867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9民终6029号、(2023)粤19民终6030号、(2023)粤19民终6031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

  来源: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04)

  诉讼阶段:再审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3月31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钩帝贸易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钩帝贸易公司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2014年4月25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钩帝贸易公司与公司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钩帝贸易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前向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公司应对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承担退款责任。之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钩帝贸易公司分别签订两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汇票总金额8,330万元。钩帝贸易公司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足额存缴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指定账户,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兑之日按承兑金额的4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兑票面金额为8,3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钩帝贸易公司人员领取,公司未收到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未收到履行合同通知,也未曾发货。钩帝贸易公司到期未依约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存入指定账户,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扣除保证金3,332万元后共垫款4,998万元。

  2017年9月,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钩帝贸易公司立即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8万元及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的逾期利息1,821.77万元,各保证人承担相关保证责任,公司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点款本金4,998万元承担退款责任。2018年9月3日,福田区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48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5月10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019年12月2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0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终结。2021年1月5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三次线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022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凌钢股份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37.43元承担退款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源钢股份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37.43承担退款责任”。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

  2023年9月26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冻结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的64,884,984.04元保证金账户;2024年1月

  30日至31日期间,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申请冻结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凌源凌北支行的49,558,237.43元基本账户资金、交通银行沈阳浑南支行的50,072,515.19元一般账户资金、中国银行凌源

  支行的53,199,829.55元一般账户资金,并于2024年2月21日将公司在中国银行凌源支行的53,199,829.55元一般账户资金执行扣划,其余账户均已解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高检民监〔2023〕36号),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公司、钩帝贸易公司的监督申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确认负债49,558,237.43元,并于2024年2月21日被实际执行53,199,829.55元,实际执行超出已确认部分的差额3,641,592.12元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用,2023年确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52,259.33元,2024年确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9,332.79元。公司已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南农商行”)对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制药”)破产清算申请,因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持有海通制药10%股权及为其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将针对上述事项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致使公司2024年期末净资产进一步减少。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已无法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整,2024年度期末净资产很可能为负(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经审计后的2024年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2024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或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的规定,若公司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参股公司海通制药通知,海通制药收到辉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辉南法院裁定受理辉南农商行对海通制药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辉南农商行以海通制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辉南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辉南法院认为,辉南农商行的破产申请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辉南法院2024年第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来源: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本次司法拍卖、变卖标的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创新)股东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海航旅业国际)持有的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该标的股份占总股本的7.16%,占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公司于近日获悉,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海南一中院将于2025年1月20日10时至2025年1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名下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处置参考价:6000万元,起拍价:4800万元,保证金:960万元,增价幅度:24万元。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949号之一】、《通知书》【(2022)琼96执94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2020)呼正信证执字第4号、第5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作为债务的质押担保。因债务未清偿,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3年11月22日,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将转让财产返还给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如被撤销后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判令公司予以折价补偿。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龙口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龙口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龙口法院作出的(2024)鲁0681民初322号、烟台中院作出的(2024)鲁06民终4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来源: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太集团)、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柯桥亚太)、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港越市场)、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亚太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药业)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亚太集团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合计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亚太药业的诉讼请求。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柯桥区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绍兴中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17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不服绍兴中院、柯桥区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来源: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因执行司法裁定完成过户暨股份变动比例超过5%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三位股东被裁定以股抵债的共计1,024,505,402股公司股份已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来源: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2016年6月24日,光大银行上海彭浦支行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亲和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5亿元、年利率5.39%,逾期罚息和复利再上浮50%;亲和源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宜华健康)签署了担保合同;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仅还本金134,332,594.66元,剩余本息未偿还;光大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裁判情况:1、被告亲和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彭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8,990,000元、利息人民币5,008,938.10元;2、被告亲和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彭浦支行支付截至2024年1月1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8,796.94元,以及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息人民币213,998,938.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85%计算);3、如被告亲和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亲和源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2999弄、3001号的679套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亲和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亲和源继续清偿;4、被告宜华健康对被告亲和源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亲和源追偿;5、被告奚志勇对被告亲和源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亲和源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9,063.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4,063.45元,由原告光大银行负担人民币17,124.7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116,938.68元。

  来源: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号)

  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宁新晟金泓)、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宁金泓耀)、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新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南宁中院受理。

  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二:南宁金泓耀(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三:广西新中。

  原告建行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已根据贷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五笔贷款,共计7亿元。为担保该笔贷款,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补充协议》,被告一以其持有的部分不动产为贷款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对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截至起诉前,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约6.84亿元、利息约0.57亿元、本金罚息暂计0元、利息罚息约118.22万元,上述金额合计约7.42亿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上述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现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涉诉涉执案件、保证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建行南宁园湖支行宣布被告一在原告存量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二南宁金泓耀、被告三广西新中作为本案被告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约6.84亿元,利息约0.57亿元,本金罚息暂为0元,利息罚息约118.22万元,合计约7.42亿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2、判令被告二南宁金泓耀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广西新中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追偿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4.5万元;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其他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

  来源: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矿研院)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全资子公司。近日,矿研院收到江门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7民初228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嘉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建行江门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4,022,007.1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4,022,007.12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浮动利率按照涉案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江门嘉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行江门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如江门嘉洋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建行江门分行对变卖、拍卖江门嘉洋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村民小组白沙围、南屋朗、山咀下(土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如江门嘉洋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建行江门分行对变卖、拍卖江门嘉洋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村民小组白沙围、南屋朗、山咀下(土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如江门嘉洋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建行江门分行对变卖、拍卖江门嘉洋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如江门嘉洋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建行江门分行对变卖、拍卖江门嘉洋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崖门水道下游河段左岸距离下游的崖门大桥约3km处海域使用权及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如江门嘉洋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建行江门分行对变卖、拍卖刘继才名下的江门嘉洋30.31%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质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8.刘继才、谭惠萍、矿研院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江门嘉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继才、谭惠萍、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江门嘉洋追偿。案件受理费666,50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1,508.69元,由江门嘉洋、刘继才、谭惠萍、矿研院共同负担。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股份)于2025年1月7日收到无锡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2民初273号。

  江阴农发行于2024年2月2日与阳光股份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最新公布的1年期LPR基础上加45个基点,逾期利率加收50%。江阴农发行于2024年2月6日向阳光股份发放了16,500万元贷款。截至2024年6月21日,阳光股份共结欠江阴农发行贷款本金16,500万元。借款合同第10.8条、13.5条约定了违约情形,因阳光股份未按期支付利息,江阴农发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023年7月11日,江阴农发行与阳光股份、阳光集团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2022年2月10日,江阴农发行与阳光股份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3年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2024年2月1日,江阴农发行与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法院判决如下:一、阳光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农发行借款本金16,50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二、江阴农发行对阳光股份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有权就阳光股份、阳光集团提供抵押的库存抵押物予以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江阴农发行对阳光股份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有权就阳光股份提供抵押的澄土国用(2005)第014271号、澄土国用(2005)第014274号、澄土国用(2005)第002178号、澄土国用(2006)第007228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20375、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20377、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10020317的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对阳光股份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9,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71,800元,由阳光股份、阳光集团、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负担。

  来源: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根据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源股份)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的统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决诉讼、仲裁404个,涉及金额33,999.3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6%。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3个,涉及金额4,171.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1%;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401个,涉及金额29,828.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4%。

  4、(2024)川1303民初195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四川美安美木业有限公司、正源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57.80万元,申请执行。

  来源: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目前,公司在已公告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过的主要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如下:

  (1)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损害赔偿纠纷。2023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3月,法院驳生加银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年3月,法院认为长城证券上诉理由不充分,并驳回长城证券的上诉,维持原判。后长城证券提申请再审,2024年9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的应诉文件。

  (3)两起与曹永贵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23年10月,公司分别对曹永贵提起了两起普通程序诉讼。2024年1月、6月,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前述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法院已出具判决书,公司于2024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与何巧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17年7月17日,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与出质人何巧女开展了一笔以“东方园林”为质押标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合计3亿元(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初始投入金额合计3,000万元)。因出质人对截至2020年10月29日的未偿还本金2.4亿元(含公司自有资金投入2,400万元)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做出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2022年12月,已完成质押标的股票的司法拍卖处置,法院于2023年7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2024年1月,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4年5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拟处置何巧女持有的部分质押股票。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与开晓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23年3月,公司收到法院恢复执行立案通知,由于开晓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公司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6)创新资本与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24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7)公司与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新沂必康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北京信合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仍处于破产程序。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的一般诉讼、仲裁事项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已披露内容的基础上,暂无新进展。

  (9)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动起诉的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或未执行完毕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不含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无自有资金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类案件)2起,涉案金额(本金)约为1,470万元;控股子公司被诉案件1起,涉案金额(本金)约为1万元,2024年10月,法院判决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东方证券诉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郁泰登硕)及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阜兴实业)、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郁泰投资)案。

  郁泰登硕于2016年9月以其持有的“保力新”(原“坚瑞沃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阜兴实业、郁泰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70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的执行证书,2018年8月于上海二中院获执行立案。至2020年初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回款。2020年3月,就处置质押股票不足偿付部分向保证人郁泰投资于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证人之诉。因主债务人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涉及其他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对郁泰投资保证合同诉讼案延期审理。2023年6月,保证合同之诉已被指定由静安法院管辖。2023年8月,公司前往静安法院进行谈线月,公司向法院寄送执行异议申请书。

  徐蕾蕾于2016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皇氏集团”(002329)限售股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19亿元及应付未付利息、延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徐蕾蕾的执行证书,2019年10月于北京三中院执行立案,12月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其未按协议还款,公司于2020年1月申请恢复执行,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南宁中院以首封案件尚未审结为由暂不移送处置权。首封案件皇氏集团与徐蕾蕾业绩补偿纠纷案于2020年9月进入重审程序,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南宁中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对相关争议股票享有质押权,皇氏集团因此无法回购的股票部分有权依约向徐蕾蕾主张现金补偿。皇氏集团对此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所享质押权不能阻止皇氏集团1元回购的请求。2021年12月,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向南宁中院提出关于不予移送的执行行为异议。2022年7月,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虽因程序性理由驳回本次再审申请,但明确认定公司质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效力。2022年9月,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异议裁定:法院基于最高院裁定支持公司,撤销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裁定。2022年11月,皇氏集团就执行异议裁定提起的复议案件立案。2023年4月,广西高院作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撤销了南宁中院作出的对公司有利的执行异议裁定。2023年6月,公司向最高院寄送针对复议裁定的执行监督材料。2024年4月,收到最高法出具的《执行监督通知书》,本案已由最高院指定广西高院执行局进一步审核。

  3.东方证券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ST中珠”(原“中珠医疗”)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4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2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3月,应诉方申请上诉,上海高院于2022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4月,质押股票在新大宗平台全部处置完成。2023年6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2023年8月启动抵押物拍卖,经过多轮拍卖均流拍,2024年2月底公司收到终本裁定。2024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徐炜于2017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R腾信1”(原“腾信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滕瑛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8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5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6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7月,保证人上诉。2022年8月,上海高院受理保证人上诉案,之后公司与对方签署《和解意向书》,上海高院后续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2年1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对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2月,对方确认无法履约,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继续执行及司法拍卖的申请,同时一并申请对徐、滕两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2023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因股票退市,需待完成转板后继续推进。2023年7月,收到法院的终本裁定,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9月,“R腾信1”股票转板完成并于9月8日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2023年10月,本案恢复执行。2023年12月,收到变价质押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之后法院发布二拍公告,将于2024年7月二拍。

  曾卓于2016年7月起以其持有的“新宁物流”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6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已公证的交易,根据公证处对曾卓的执行证书,2021年11月于苏州市昆山区法院执行立案。2022年5月,昆山法院已向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广东江门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2年9月,昆山法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2年11月,昆山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2022年12月,拍卖成交。2023年6月-2024年1月,法院陆续向公司发放了部分执行回款。就未公证的交易,于2021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22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公司就拍卖所得款拥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昆山法院立案受理针对曾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与上述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一并处置。

  6.东方证券诉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麦趣尔”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佳股市(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03亿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8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7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8月,应诉方上诉。2023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11月公司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2023年12月,执行立案。2024年2月-3月,应法院要求,协调律师就被执行人名下抵押不动产现场尽调及向法院提交新近调取的质押股票查询回单。2024年5月,公司收到案涉股票拍卖裁定。2024年6月,就恒佳公司名下不动产评估事宜,因恒佳公司始终不配合提供评估所需材料,法院已按公司要求开具调查令。

  青岛亚星实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青岛亚星的执行证书,2022年8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0月,深圳中院作出处置裁定。2022年11月,青岛亚星提起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同意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以继续执行。2023年1月,质押股票挂拍。2023年2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2023年6月,法院裁定对质押股票进行二拍。之后,质押股票二拍流拍。2023年7月,深圳中院做出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姜剑于2016年6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姜剑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1月,法院向质押股票的首封法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3年1月,深圳中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3年12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朱兰英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待偿还本金3.4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朱兰英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3年1月,青岛市南法院首封质押股票部分的处置权完成移送。2023年2月获悉,浦东法院首封的股票因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移送。2023年11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任永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1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11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2月,一审开庭。2023年5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保证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7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9月,保证人向上海高院递交了延长审限申请。11月底,保证人向上海高院申请撤诉。12月,收到上海高院二审裁定书,裁定准许保证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4年1月,执行立案。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将于2024年7月司法拍卖。

  债务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西安中院诉讼立案。2024年2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4年6月,执行立案。

  债务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0.8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10月开庭。2023年1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4年2月,执行立案。

  南通琦艺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5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琦艺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1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泓翔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江苏彩浩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6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江苏彩浩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东方金控于2016年投资中民股东价值基金SVF,2020年,该基金管理人更换股东,由中民金融更名中薇金融,管理人由中民资管更名中薇资管。2021年5月,东方金控向基金管理人发起全额赎回申请,中薇资管未能处理有关赎回申请,东方金控于2022年6月以中薇资管未按基金管理合同满足东方金控全额赎回要求为由发起违约起诉。待偿还本金1,700万美元2022年6月东方金控正式向中薇资管及基金发出诉状,法院亦于2023年9月开庭初步审理后,按东方金控要求判定中薇资管须提交内部调查报告,中薇资管就此法庭命令提出上诉。2024年3月中薇资管上诉失败,东方金控收到有关调查报告。后续东方金控将持续推进案件的进展。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

  发行人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8,758万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8,75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中青保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公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57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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